|
||||
日前,河东法院在执行上海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存在报告虚假的财产情况,河东法院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成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0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共在银行开设12个存款帐户,在今年的4月初有20余万元的款项进出,但被执行人却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不但拒绝向法院报告该单位财务明细,而且仅报告了其在银行开设的6个存款帐户。执行员依法传唤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其亦只承认有6个帐户,并否认其单位近期的银行款项流动情况。虽经执行员耐心做工作,王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仍不如实报告。鉴于被执行人报告虚假的财产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司法拘留十五天。慑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到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