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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中生在校外找辅导老师后,认为这位老师不具备教师资格,没有达到辅导效果,于是起诉要求辅导老师双倍返还辅导费。
今年年初,张女士去医院做后续治疗时,和病友聊起了儿子浩浩的学习问题,已经上了高中的浩浩由于单科成绩不是很好,让她十分着急。
病友谈到王老师是一位具有特级教师资格的老师,正在辅导自己的孩子,效果不错。
在病友的推荐下,张女士如获至宝,马上找到了这位辅导老师。最后达成口头协议,由王老师为浩浩进行一对一的辅导,每课时45分钟,每次上六课时,共300元钱;上课地点就在王老师家。谈妥后,张女士一次性交纳了4500元的辅导费。随即,浩浩按照约定上了两次课。
学生:辅导没达到效果
“每次浩浩上完辅导课回来,我都要和他交流效果”,浩浩的爸爸孙先生说,浩浩第二次回来后提到,王老师用在天津一中网校上下载的教学内容上课,由于他曾经学过这些内容,所以上王老师的辅导课并没有达到效果。
孙先生说,为了让孩子的学习成绩能够提高,虽然每课时50元钱的辅导费很高,他和妻子也没有犹豫。但是,却没想到得到这样的结果。
孙先生表示,王老师自称为特级教师,但是,他调查后得知事实并非如此。所以,他们认为,王老师在没有教师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办理学习辅导,已经构成了欺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浩浩将辅导老师告上法庭,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例要求双倍返还4500元辅导费。
老师:没想到成为被告
对此王老师感慨:“我教了20多年的学,却没想到被学生告上了法庭。”
同时,王老师也表示,他在学校做过教师,有资格证,但是后来从单位辞职了。不过他发挥了自己的一技之长,长期从事初、高中的教学辅导,并得到了一致好评。
王老师说,浩浩的学习成绩不是很好,等后边的课程讲完后,有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在庭审期间,“王老师是否有资质”“对浩浩的辅导是否达到了效果”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当事双方对退还多少辅导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宣布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家教资格认定尚无规定
王老师可否从事教学辅导?他对浩浩是否存在欺诈?浩浩又是否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昨天,记者采访了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老师、法学博士穆伯祥。
穆博士表示,尽管家教教师被习惯称为“教师”,但其实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法规对从事家教的人员资格作出统一规定。因而,中学退休教师、在职教师、在校大学生,甚至其他具有良好专业知识与培训技能的人员都可以从事家教。所以王老师也是可以从事家教服务的。
但是,如果王老师所宣称的身份经查是虚假的,那么他的做法就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义务的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浩浩可以依据《合同法》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与王老师作出的原约定。
最后,穆博士表示,由于本案为提供教育服务的民事活动,因此浩浩应当依据《合同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