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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意见》指出,待孤儿身份确认后,要采取以下办法进行长期安置:
——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监护抚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孤老孤残人员鼓励亲属赡养《意见》指出,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对赡养老人的亲属要给予资金支持、物质帮助和表彰奖励,帮助他们解决赡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意见》指出,要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
《意见》指出,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要采取以下办法长期安置:
——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
——亲属照料。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并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及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配置设施设备,完善强化其服务功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日托、康复、护理、助餐等照料服务,丰富他们的文体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