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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商城的保安,抓住了一名偷手机的年轻女小偷,带到办公室,一些人强迫该女拉下衣服,裸露胸部,让大家观看并拍摄,其间有人用皮带抽打女小偷的屁股,女小偷还两次下跪求饶。后来,这段1分26秒的视频曝光于互联网上,从而引起轩然大波。
从《南方都市报》记者随后进行的后续报道中,我们知道,打人者是在这个商城进行经营活动的商户;强迫该女露胸是为了“验看其胸部内是否藏有赃物”;而且,最后没有将该女送交派出所,理由是“涉案金额不大”。同时,商城的管理者强调:这些小偷太可恶,经常偷东西,打人虽然违背法理,但于情理上说得过去,那些被偷的商家可能是出于愤怒,打小偷,他们也拦不住。至于强迫该女露胸,也不能肯定就是“调戏”,那名用皮带打了女小偷屁股的人说:“主要是看她胸部一个大一个小,很好奇,是男人都想看看。”
我想,看了这则报道,读者心中自然有数。这算不算调戏,小偷该不该挨打,自有公论。
要依笔者个人看,幸亏有了那段视频。否则,这件事就查无实据了,商城方面只要一口咬定“没有打人,没有逼她露胸”,那么就打也白打了,调戏也白调戏了。
这件事令我想起了前两年也是发生在深圳的一件事。当时,该市搞了一个大规模的游街示众行动,把百十名罪犯,五花大绑,穿着统一的囚服号衣,拉出来在全市范围内转了一圈。比较“人性化”的一点,是给这些罪犯们都罩上了头套,看不见他们的脸,算是给他们留下了最后的一点尊严。我记得小时候(距今有三十年了)是看到过这种场面的,那时候还没有头套。即使这样,这件事后来还是受到了广泛的批评,认为侵犯了这些罪犯的人权。很自然地,如今我们也要问一问这个女小偷的尊严问题了。
小偷小摸,在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都是最为人所不齿的行为,而且对它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有的地方当年对偷窃者是要处以断手之刑的。中国虽然没有这么严厉,但捉住了小偷的人,尤其是被偷者,仿佛就立刻获得了一种道德上的绝对优势,并获得了可以任意殴打小偷的特权——我们一定还记得鲁迅小说《孔乙己》中所写的,孔乙己因为窃书,而被“吊着打”;不但被吊打,还成为咸亨酒店的伙计和食客们取笑的谈资;直至被打断了双腿,成为一个残疾人,最后贫饿而死。用现在法治的观点来看,孔乙己犯的顶多是盗窃罪,且情节轻微,而吊打孔乙己的人,犯的是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可惜,那个时候的人们不讲这些。
这还仅仅是对一般的小偷。如果这小偷是个女的,尤其,如果是个年轻女的,情况必然更增加了一层性的色彩,那就是很可能要伴随着对女小偷的侮辱、调戏。这时候,对其进行侮辱调戏的人,也没有了一般情况下的道德负罪感——反正她是个小偷呗!
偷窃者,自有法律对其进行应有的惩处。同时,那些殴打、调戏的行为,也应该受到严惩,绝不应因为他们占有的所谓“道德优势”而减轻。从小,我的长辈们就教给我一种很简便的、判断某些事情该做不该做的法则:换位思考,想想如果你是对方,会怎么样。现在我们不妨问一问那些用皮带抽过女小偷或者是强迫她裸露胸部的人:如果女小偷是你的姐妹、或者是你的女儿,你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