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菏泽一家公司在津以销售公司原始股为名,用兑现本金及支付72%的年息等优惠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余万元。
2007年1月,47岁的高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在山东省成立了菏泽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本人任董事长,于某任总经理。二人策划以公司的一个能源项目,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并制定具体的投资参股计划。2007年4月,他们在天津市河北区注册成立了菏泽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妇女袁某为天津分公司的负责人。此后,袁某等人以销售菏泽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始股为名,用兑现本金及支付72%的年息等优惠条件,招揽客户与公司订立合同,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6月,有多人参与投资,并将款项存入袁某在银行的账户。袁某将非法吸收到的公众存款400余万元,汇入高某在北京开办的一家公司的一名员工的银行卡上。高某从中提取部分款项用于菏泽公司购买设备等用途。警方接举报后,先后将高某等4人抓获归案。
河北区法院审理后判处菏泽哈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于某等人亦分别获刑,并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