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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0日上午,一起因女儿在传媒大学培训期间在租住的房屋内煤气中毒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的出租人王先生、孟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痛失女儿的父母获赔近59万。宣判后,王先生和孟先生的代理人均表示将上诉。小艺(化名)是家里的独生女儿,自幼喜欢文艺,在父母的精心培养下,未满18岁就已在东港电视台主持节目,并在当地小有名气。
2006年11月初,小艺报名参加了由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举办的2006年广播电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培训班,缴纳了学费2700元。小艺来北京后租住在位于传媒大学对面的珠江绿洲小区一套三室两厅两卫的房间里。
2006年11月12日,就在小艺18岁生日的前一天,她被发现在她租住的房屋内死亡。经鉴定,小艺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而造成她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则是厨房的燃气热水器管道接口脱落。
在多方索赔不成的情况下,2006年11月底,小艺的父母将中国传媒大学、和珠江绿洲某房屋的业主王先生及转租人孟先生告上了法庭,在后来的审理中,又将开发商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讯费、餐费等48万余元,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总计78万余元。
小艺租住的这套房子是王先生2003年12月从开发商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一套精装修的商品房,这套房子三室两厅两卫,套内建筑面积118.37平米。2006年2月,王先生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了孟先生,双方约定房屋不得转租,并且约定孟先生应注意水、电、气方面的安全,若发生意外事故,王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之后,孟先生将房屋隔成了5间,并分间以床位形式出租给20余人并收取租金。小艺租住在这套房子中的佣人房。
案件审理中,五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纷纷辩称自己一方不存在过错,然而在他们的辩论中,有两个问题引起了记者的注意。第一,小艺的父母、传媒大学、开发商和燃气公司纷纷提出,一套房屋同时租住20余人,这给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开发商认为,房屋用途为住宅,王先生和孟先生将房屋租给20多人做“旅馆”使用,系擅自改变房屋和燃气热水器用途,这造成热水器的使用情况远远超出了家用燃气热水器的负荷,不符合家用热水器的用途标准。而据燃气公司的代理人介绍,由于同时租住20余人,仅从用气量上来看,该套房屋的使用量已达到普通人家的4倍。
同时,庭审中,小艺的父母、传媒大学、转租人孟先生还对房屋设计是否合理提出了质疑。传媒大学的代理人指出,小艺居住的佣人房设计在厨房内,而佣人房的窗户也被设在厨房内燃气管道的下方,这一设计使得一旦气体泄漏就会引发重大事故,房屋设计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孟先生也主张,厨房没有直接对外的采光通风口导致厨房与佣人房共用通风口,同时将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道固定在玻璃隔断上,这些房屋设计上的缺陷都造成了安全隐患。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开发商提供的热水器符合生产热水器许可证条件,热水器的安装单位也具有安装资质,2003年11月、12月和2004年4月,热水器分别经过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咨询分公司和楼盘监理方北京光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检验过,结论均为合格。但是为了查明事实,法院还是告知王先生在审理期间要保持现场原状,以便对热水器的质量及安装全面的检测,通过鉴定来明确事故责任。但是在准备鉴定的前一天,王先生才告知法院,房屋已经出售,现在已经有人居住。经过现场勘查,法官了解到,热水器的排烟管道已经重新连接,并且热水器已经重新使用。这一情况直接导致了鉴定的中止。
在审理中,法官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从公安机关的询问中,法官了解到2006年11月11日早晨,房屋内的租住人员曾向孟先生反映房屋内燃气热水器出现打不着火的问题,当天晚上8时许,孟先生应租户的要求,自行修理过热水器,而他所作的处理就是更换电池、重插IC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燃气热水器排烟管道脱落的责任方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因王先生擅自改动事发现场,致使热水器排烟管道脱落原因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只能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并参考王先生导致鉴定不能的过错情况对各方责任予以判定。法官认为,导致排烟管道脱落的原因主要有三,即产品质量问题、安装隐患和使用不当。本案中,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显示热水器产品质量和安装工程均合格,且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热水器不合格或安装上有瑕疵,故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鉴于小艺的住处不能证明系传媒大学安排,燃气公司供应天然气与排烟管道脱落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亦未确认传媒大学和燃气公司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王先生和孟先生作为出租人,在法律上对实际的合法居住人负有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孟先生将承租的民宅再行转租给20余人,客观上增加了安全隐患,且孟先生在已知热水器出现问题后未及时向专业机构保修,严重疏于对出租设备的管理,故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先生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未对房屋履行产权人的安全检查义务,放任孟先生向多人出租的不当行为,并且王先生在诉讼期间采取毁坏现场的违法行为,对于鉴定无法进行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此,王先生应与孟先生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先生与孟先生关于电、气安全保障由孟先生负责的协议,法院认定为内部协议,不足以对抗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孟先生赔偿小艺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46973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同时王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