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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惯犯在火车上行窃后被抓,“赃物不在身上,警察无法定罪”的侥幸心理让他始终矢口否认。昨天,天津铁路检察院依照完备的证据链将其公诉至法院。
齐某,年龄43岁,河北省唐山市人。1990年3月,他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12年,随后被押送到香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次年7月齐某便从监狱逃脱。1996年齐某又因盗窃罪被抓,很快便被法院以脱逃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狱中服刑10年后,齐某被减刑释放。出狱后的他恶习难改,2008年3月22日,石家庄开往秦皇岛的T583次列车在昌黎站停车时,他趁旅客孟某熟睡之机将其挂在衣帽钩上的西服口袋里的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4337元及孟某的相关证件。发现钱包被偷后,孟某马上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和乘警追出站台。
此时,齐某已跑到火车站附近的一座长途汽车站,为毁灭证据他顺手将孟某的钱包扔到一辆客车顶部,没想到,这一幕恰好被车站保安发现。很快,民警和被害人便把齐某抓获,并从汽车顶部将钱包收缴后发还孟某,保安也证明是齐某扔的钱包。由于是累犯,齐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自以为警察没有在自己身上发现赃物,只要自己咬死不承认,警察就没办法。尽管如此,昨日,检察机关还是依据铁的证据依法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