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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6日)上午,出租司机杜平碰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因多次制造碰瓷事故索要钱财,杜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领刑5年。
杜平原是北京嘉润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从2001年3月到嘉润出租公司工作到2007年3月他离开公司,杜平整整开了6年的出租。然而,在他离职前的最后19个月当中,他却在开出租赚钱的基础上还做着另外一桩“买卖”,具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他在19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32起交通事故。2007年10月31日,他被警方抓获。据检方指控称,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杜平在朝阳区、崇文区、西城区、东城区、丰台区、宣武区的城市主干道上,以驾驶车辆故意撞向正在并线、转弯的车辆的方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32起,并借此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或通过保险公司定损修车费。
记者注意到,在检方起诉的32起事故中,从2005年10月到2007年3月,在这18个月的时间里,除了2005年、2006年两年的元旦前后和2006年的7月杜平“休息”过4个月以外,其余的14个月里,杜平每个月都在“制造”着事故,做着“碰瓷”这本“一本万利”的买卖。其中2006年的3-5月份,“交易”最为频繁,2006年的4月,在一个月之内,杜平发生的事故次数就达到了6次,其中4月7日这一天在4个小时之内,杜平就发生了2起事故。
5月5日上午,杜平碰瓷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杜平推翻了所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庭翻供。他表示“我没有一次是故意撞向别人的”。在法庭上,32起事故中谁是无证驾驶,哪起是酒后驾车以及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杜平都记得非常清楚。但他却向法官表示,已经记不清出了多少事故了。同时,他还表示自己在2005年,视力、听力和心脏都出现了问题。
庭审中,杜平的辩护律师也为杜平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杜平发生的事故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得到的赔偿款也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应宣告无罪。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和第21起事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杜平故意制造的。其中的第1起事故就是事后导致杜平起意要做“碰瓷”生意的那一次,法院认为杜平恰恰是在经历了那次事故之后才起意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因此该起事故是一起正常的事故。而其中的第21起事故,则是杜平在一次急刹车时,造成后车追尾的事故,法院认为该起事故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杜平存在故意。
而对于杜平的辩驳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杜平作为一个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出租司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交通事故30余起,次数频繁,方式雷同,不属于偶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多名被害人的陈述都可以证实在对方车辆并线、转弯时,杜平有驾车提速前冲的事实;此外,杜平在公安机关也曾多次供述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综上,法院认定杜平犯罪的事实成立。最终,法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杜平有期徒刑5年,并判令继续追缴杜平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今天上午,出租司机杜平碰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因多次制造碰瓷事故索要钱财,杜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领刑5年。
杜平原是北京嘉润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从2001年3月到嘉润出租公司工作到2007年3月他离开公司,杜平整整开了6年的出租。然而,在他离职前的最后19个月当中,他却在开出租赚钱的基础上还做着另外一桩“买卖”,具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他在19个月的时间里,发生了32起交通事故。2007年10月31日,他被警方抓获。据检方指控称,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杜平在朝阳区、崇文区、西城区、东城区、丰台区、宣武区的城市主干道上,以驾驶车辆故意撞向正在并线、转弯的车辆的方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32起,并借此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或通过保险公司定损修车费。
记者注意到,在检方起诉的32起事故中,从2005年10月到2007年3月,在这18个月的时间里,除了2005年、2006年两年的元旦前后和2006年的7月杜平“休息”过4个月以外,其余的14个月里,杜平每个月都在“制造”着事故,做着“碰瓷”这本“一本万利”的买卖。其中2006年的3-5月份,“交易”最为频繁,2006年的4月,在一个月之内,杜平发生的事故次数就达到了6次,其中4月7日这一天在4个小时之内,杜平就发生了2起事故。
5月5日上午,杜平碰瓷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杜平推翻了所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庭翻供。他表示“我没有一次是故意撞向别人的”。在法庭上,32起事故中谁是无证驾驶,哪起是酒后驾车以及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杜平都记得非常清楚。但他却向法官表示,已经记不清出了多少事故了。同时,他还表示自己在2005年,视力、听力和心脏都出现了问题。
庭审中,杜平的辩护律师也为杜平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杜平发生的事故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得到的赔偿款也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应宣告无罪。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和第21起事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杜平故意制造的。其中的第1起事故就是事后导致杜平起意要做“碰瓷”生意的那一次,法院认为杜平恰恰是在经历了那次事故之后才起意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因此该起事故是一起正常的事故。而其中的第21起事故,则是杜平在一次急刹车时,造成后车追尾的事故,法院认为该起事故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杜平存在故意。
而对于杜平的辩驳和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杜平作为一个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出租司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生交通事故30余起,次数频繁,方式雷同,不属于偶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多名被害人的陈述都可以证实在对方车辆并线、转弯时,杜平有驾车提速前冲的事实;此外,杜平在公安机关也曾多次供述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综上,法院认定杜平犯罪的事实成立。最终,法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杜平有期徒刑5年,并判令继续追缴杜平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