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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2008年5月12日的国际护士节,对中国100多万名护士来说意义非凡,这一天,专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护士条例》施行了。条例共6章35条,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它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都有着重要意义。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四条件
在医院,与病人接触最多的是护士。可是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护士的工作似乎只是导诊、打针、发药那么简单,护理工作的技术含量谈不上有多高。
其实,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专业性比较强,护士的专业水平更是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程度等密切相关。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这是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的。
保障待遇稳住护士队伍
医疗行业都知道,“三分医疗,七分护理”,但这“七分”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因为近年来我国护士职业正面临人才流失的窘境。有数据显示,一些地区护士待遇偏低甚至低过保姆,全国每年有两成护士转行。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等相关权利。
对广大护士们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工资和福利。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并对医疗机构不执行此项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
条例还特别强调了政府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
泄露患者隐私要担责
有的国家特别注重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没有征得患者的同意,即便对家属也不能随意透露患者的病情。目前,中国的个别医护人员缺乏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意识。
为使护士与患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如泄露患者隐私,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护士应当承担四方面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硬性规定护士配备标准
国外对于护士的人力配备有着严格要求。在日本,如果护士不能满足病房的需求,医院宁可关掉一间病房也不会让护士超负荷劳动。
护士配备是否合理,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根据卫生部现有标准,我国三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的床护比是1∶0.4,即100个床位需配备40名护士,但目前临床一线的护士严重短缺,很多医院根本达不到这一标准。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配备标准。对今年5月12日前未达到配备标准的医疗机构,条例给出了期限:3年内达标。
对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条例规定了处罚办法: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条例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但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目前,部分医疗机构为降低护士人力成本,大量减少正式编制的护士,增加编外聘用的合同制护士。其中的一些合同制护士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不仅侵犯了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稳定。
二是,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一些医院的护理工作简单化,护士忽视了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
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医护比例严重失调。由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医院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要,但由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给医疗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