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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王冰):记者从天津市水利局获悉,天津市政府于日前批准颁布施行《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依法规定全市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最大限度发挥有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据悉,天津作为资源型缺水城市,是全国最早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省市之一。1986年,天津市政府颁发《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开始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水价经济杠杆作用,促进节水管理。多年来,天津市节水主管部门始终坚持执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各业节水,截至目前,全市计划用水考核率已达到95%以上。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水利局拟定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生活用水户,依法征收和监督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
《规定》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即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按标准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超计划10%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超计划20%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超计划30%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收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节水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规定》明确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监督和管理机构。市节水办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办管理的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区、县节水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用水户以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财政、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