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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5)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