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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近日报道,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就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很快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各不相让。原来他们养的这只宠物犬善解人意,在一次煤气泄漏事故中曾救过他们的命,夫妻视之为“救命恩人”和掌上明珠。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约定贝贝由男方饲养,女方在支付部分饲养费前提下,每周内可以有两天“探视权”。
民法中的“探视权”通常是指当事人对直系亲属享有探望的一种人身权利,没有规定对狗也具有“探视权”。但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没有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的情况下,做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这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弥补了法律空白,为解决类似问题开了先河。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案通常引用现行法律条文。由于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和矛盾纠纷,在诉讼中常常遇到法律“空白”,使法官棘手难断。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考验着法官的学识和智慧。这就需要法官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深入广泛地了解社会,在充分领会法律内在精神基础上,更“人性化”地判案。这样做,才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