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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正在紧锣密鼓抓紧起草
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张新枫说,近20多年来,针对不断蔓延的毒品问题,中国加快禁毒立法的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
早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已经专门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其刑罚。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其刑罚,对吸毒者的处罚和强制戒毒等,作了全面规定,并明确规定了中国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997修订的新刑法,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使中国的禁毒刑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加强。
此外,针对严格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多达30余项。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1995年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和卫生部发布《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
此外,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陕西、黑龙江、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的地方立法机构,也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地方性禁毒法规。
“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去年底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制定戒毒条例的过程中,力求解决戒毒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并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目前,《戒毒条例(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张新枫说。
据张新枫介绍,为做好禁毒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衔接工作,国家禁毒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戒毒治疗规范》、《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石国胜)
我国禁毒史的4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1998年5月至7月,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