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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于2008年7月1日与全市统一。开发区泰达政务网已全文公布了《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通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人就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什么要与全市统一,其重要意义何在?
答:我区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993年,是在当时情况下为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的。这么多年来,在保障我区职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2001年,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考虑到开发区医保制度实施情况,未将我区纳入全市统筹范围。现在,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并轨,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体系的需要,也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要求。近些年来,开发区养老、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均逐步与全市实现了统一。社会保险统筹是大势所趋。《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本规定逐步过渡。”此外,我区与全市医疗保险制度不同,参保人员在区内外之间转移关系和接续保险十分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造成了参保人员就医时的一些不便,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不利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大业。
因此,我区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全国也在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府对我区这次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工作高度重视,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也对此次工作给予了科学指导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有关优惠政策能够在我区推行,体现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滨海新区在医疗保险方面先行先试的肯定,对开发区广大保民历史积累的贡献的认可,可以说是最大限度维护了广大保民的利益,优化了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开发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区域形象。
问:这次制度统一将遵循哪些原则?
答:总的原则是,“新人”新办法,“老人”予以适当补助。所有参保职工自2008年7月1日起完全执行全市政策。
职工中的所谓“新人”,主要是指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职工中的所谓“老人”,主要是指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退休人员中的所谓“新人”,主要包括两类,是指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保且2014年1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未在开发区参保,2008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人员中的所谓“老人”,主要包括两类,是指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后,有益于参保人员的都有哪些方面?
答:天津市实行医疗保险全市统筹以来,先后作过部分政策性调整,待遇水平保持上升趋势,管理上的便民措施更是使广大参保人员受益。
首先,制度统一后,一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我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调整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报销比例提高5%。
其次,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以后,我区的广大参保人员就医将更加方便。目前,天津市在全市医疗机构启动了门诊联网,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只需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结算窗口交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其余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结算,免除了参保患者提前垫付的经济负担以及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奔波之苦。同时,可以设立家庭病床等,方便了职工就医,满足了不同的医疗需求。
另外,此次制度统一后,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负担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用,参保人员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
最后,个人账户的使用完全按照天津市统一办法执行,增加了可支配性与便利性。
问: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后,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前后会有差异吗?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本次并轨是大势所趋,并轨的同时要考虑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使参保人员的总体待遇不受损害。
天津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区相比,在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方面,在大额救助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救助标准方面,没有任何区别,个别地方还要优于我区,而住院负担对职工的医疗负担来说占主要方面,总体上讲,本次制度统一不会对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造成大的影响。当然,在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报销比例等方面,我区与全市的医疗保险政策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但由于门急诊报销5000元上限封顶,报销比例的差别对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影响非常有限)。但即使这样,本次并轨也考虑了这些差别对已参保人员带来的影响,并就此采取了有针对性的补助措施,力争使有关影响降到最低。
问:这次制度统一涉及的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缴费比例、大额医疗救助金、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及个人账户的注资、使用、管理等方面。
问:缴费比例有哪些变化?
答:从2008年7月起,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问:大额医疗救助费有哪些变化?
答: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目前按津劳社局[2008]46号文件精神)由本人缴纳。
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历年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凡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历年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2009年之后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历年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历年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问: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有哪些变化?
答: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起付标准和封顶线具体是:职工为800元—5000元,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报销比例具体是: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
对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由开发区历年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问:住院报销比例有哪些变化?
答: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
问:个人账户注资、使用、管理有哪些变化?
答:开发区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
自2008年7月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账户40元,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账户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账户6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
问: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怎么处理?
答: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原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于不符合在开发区缴费满5年的规定而享受不了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的,在本次制度统一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在2008年7月1日制度统一后,补足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
问:对“‘老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对“‘老人’予以适当补助”,归纳起来具体有:
第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补助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补助方式为,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补助期限为,5年,即到2013年6月30日。
第二,门诊起付待遇差补助。此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补助范围为,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160元。补助方式为,于2009年1月9日前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第三,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补助。共分两类人员,第一类人员补助期限至退休人员终生。补助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补助标准为,2008年度为100元/人,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按全市统一公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标准执行。补助方式为,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作为第一类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纳入全市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费基金。第二类人员补助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补助标准为,2008年为100元/人,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按全市统一公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标准执行。补助方式为,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作为第二类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纳入全市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费基金。补助期限为,从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四,职工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补助。此项补助为一次性补助。补助范围为,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120元。补助方式为,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作为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纳入全市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费基金。
问:“制度统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企业和参保人员都很关心,开发区将采取哪些措施使工作顺利接轨?
答:首先,我们将通过泰达政务网和《北方经济时报》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请大家及时关注泰达政务网和《北方经济时报》发布的有关信息。
其次,在6月底前我局将联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滨海新区工会、国际商会等部门共同举办政策说明会,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经理和医疗保险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经办辅导,届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也将与会讲解答疑。
另外,我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开通了25202753(劳动人事局热线电话)、25204557(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热线电话)和25321930(农业银行开发区分行热线电话)三部电话,专门负责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咨询,解答大家在征缴和支取方面遇到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专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政策。
然而,由于并轨涉及经办系统改造、网络对接、在途票据报销等诸多复杂因素,可能会造成一些企业和保民的医疗保险支付出现延时等不便,还请广大保民和企业给予充分理解。
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广大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保障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统一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