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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0多岁的王大朋(化名)是本市一家环保公司的职工,专门负责汽车尾气治理工作。工作了十几年的他,怎么也没想到,就因为一次事故,永远失去了一截腿。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大朋应获得91万余元赔偿。
2006年11月的一天上午,王大朋和同事在一家汽车检测站给一辆华利车做维修工作时,张林驾驶一辆富康车来治理尾气。修好华利车后,王大朋和同事孙涛一起对富康车进行尾气治理。孙涛负责拆接油管,而王大朋负责递工具、递油管。
王大朋说,油管接好后,他就把洗缸的机器往汽车跟前拉了拉,并弯腰用机器上的夹子去夹汽车左上方的电瓶。刚夹上还没有直起腰时,就听孙涛喊“着车”。
“我急忙站起来,但这时汽车的前保险杠已经撞到了我”,王大朋说,当时他本能地往车的旁边急跨了两步,左腿躲出去后,右腿却被车挤在了墙上。大家把车推开后,才把他拖了出来。
后来经医院诊断,王大朋的右下肢被碾轧,肌肉广泛坏死。因为伤势过重,只得进行截肢手术,王大朋的右大腿中下三分之一以下被截肢。
脱离危险后,王大朋才得知,原来当时是因为那辆“肇事车”从检测线开到修理间后,灭火后没有摘挡,也没有拉手刹,张林在孙涛要求着车时,没有检查挡位和手刹,站在车外伸手进驾驶室启动汽车,致使汽车在无人驾驶的状态下全速前进才撞伤了王大朋。
事后,王大朋认为,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补助器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万余元。
王大朋的单位某环保公司却表示,“肇事车”为电喷车,洗缸机器的油管与汽车连接后,王大朋用洗缸机器上的夹子夹住汽车的电瓶,但是此时,并不具备汽车点火启动的条件。如果汽车点火启动,还需要使洗缸机器的输出油压升至汽车需要的工作压力,此压力的升高需要半分钟到一分钟的时间,否则汽车不能点火,更不能启动。
同时单位认为王大朋诉讼请求的金额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他的请求。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朋在环保公司从事汽车尾气治理工作,而且双方签有劳务协议,属于雇佣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大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治理尾气的车辆撞伤,作为雇主的环保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环保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以支持。所以法院一审判决环保公司赔偿王大朋各种费用9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