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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秀发、谭昊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2007年8月25日,叶某与被告房产公司签了一份《商品房预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叶某预定被告开发的单元房,并向其预付定金5万元。此后,因开发商证件不全,无法提供约定房屋,遂要求与叶某协商解除预售合同,退还叶某购房定金及本息。叶某认为,开发商在协议签订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商品房预订协议》无效,开发商返还消费者购房款5万元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万元。
杨秀发、谭昊律师评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预售。本案中房产公司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与叶某订立预售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被确认无效,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当返还叶某的购房款并赔偿因此给叶某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