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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本报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市民来信来电表示,为了打造绿色奥运,北京已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作为奥运协办城市之一的天津,要在公共场所实现禁烟目标,仅从道德、舆论等方面引导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难题,展现城市的形象。
禁烟立法要有法必依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所长江国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有超过5亿的烟民,要实施公共场所禁烟,不但需要政府的重视,而且还要有法律的支持,并且要设置具体管理的部门。江国虹说,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并非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执法部门,对于禁烟只能起到引导作用。尽管现在他们积极地在餐馆、饭店推行禁烟行动,但不愿参与禁烟的饭店却没有办法约束。在这种困难下,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立法和处罚就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江国虹还提出,因为需要管理的范围较大,所以应动员全民都成为禁烟的参与者和警示者。
新法规需适应社会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傅立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环境,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因此,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成为一种迫切的要求。傅立英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上海、北京、武汉、沈阳等城市都制定了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也于1996年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警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商场、影剧院和公共交通工具上都依据此条例标明了“禁止吸烟”的标示。
不过,从各省市制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来看,都存在着一些滞后的情况。如果要制定新的法规,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首先,明确公共场所的范围。其次,明确法规的实施部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再好的法规,没有实施部门在贯彻落实,也等于废纸一张;三是明确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弥补缺陷提出建议
对于公共场所禁烟的立法问题,斯烈昀律师与傅立英主任有着相近的看法。针对现有的禁烟条例,斯律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通过设定概念的方式明确“公共场所”的内涵,凡公共场所除有例外规定的以外,均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普遍禁烟,取消将禁烟范围按照特定行业进行列举的方式,对于一时难以全面禁烟的场所,可通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予以例外,这样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显现灵活性;二是根据行政管理要求确定明确的具体执法部门,并设定积极有效的执法程序,将行政权力与职责合理配置,可采用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扩大此类行政管理行为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从而保证禁烟法令的有效执行;三是提高法律效力的层级,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确定不同行政相对人及各相对人的义务,对不同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罚,从而形成综合管理效果。希望通过补充,让禁烟法令更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