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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拿了供货商的回扣,又以拿回扣是中介劳务费,自己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孙某在担任本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的采购专员期间,受公司委派,负责采购一批电动自行车。他通过本部门同事李某认识翟某,翟某、李某又找到刘某,通过他联系到一家电动车生产企业。这家企业先后两次与某生物工程公司签订两份电动车采购合同。其间,刘某等四人先后三次收取自行车公司回扣款10.34万元。案发后,刘某等三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6万元,孙某退缴2.54万元。
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孙某等人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刘某、翟某等人提出上诉,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中介或居间行为,拿点回扣也是合法的,要求法院改判他们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或居间行为是受买方或卖方委托,从事中介或居间劳务,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用。本案中,买卖双方均没有委托刘某。刘某与翟某等人事前通谋,利用孙某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取回扣并瓜分,显然不是中介或居间行为。日前,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等人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