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昨日(7月2日)正式施行。本(天津)市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和大量的近现代优秀历史风貌建筑。根据《条例》规定,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会受到严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