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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劳动保障“三步式”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采取“三步式”执法。
据介绍,“三步式”执法是指对初次违规的企业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办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初次出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实行“三步式”执法方式,以整改教育为主。整改效果应以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为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整改范围。对拖欠工资、非法用工、非法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和培训等违法行为,以及因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引起集访事件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方式,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依法实施处罚。
《办法》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积极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巡查。除举报投诉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同一用人单位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
另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优先查处实名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实施检查工作。对匿名举报投诉案件可以采取即时通知用人单位限期自查,并回复自查结果的执法方式。对拒不回复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