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评审依据
“天津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在天津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中有突出成就的单位。
本款所称“突出成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职业道德建设深入扎实,岗位技能培训成效明显,劳动关系和谐,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贡献突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参加社会保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三)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健全,诚实守信,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社会形象良好;
(四)职业道德规范健全,工作机制运行高效,各级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五)近两年获得过区县局级(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十佳(优秀)单位或同类型表彰。
“天津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在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有卓越建树的个人。本款所称“卓越建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素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奉献国家、振兴天津、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的思想品格;
(二)具有优秀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精湛的技能技术,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在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
(三)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心,努力学习,不断钻研,遵章守纪,积极实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近两年获得过区县局级(行业)职业道德标兵(优秀)或同类型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