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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2005年买了一套房子,办理入住手续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暂时无人居住,2006年10月,王先生与供热公司办理了停止冬季供热手续。
2007年1月份,中介公司介绍准备租房的客户来看房,当天王先生与家人、同事都来到了这个新装修好的房子,商谈租赁事宜。
打开房门之后,所有人都大吃一惊,原来,房屋地面全被水淹了。王先生说,水深约10厘米,地板全部被水泡得起鼓变形,所有墙面自地面向上部分暴皮霉变30-150厘米。房间屋门起鼓、开裂、变形,竹帘也发霉了。
王先生随后通知了物业公司及供热公司,物业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供热回水开关处于打开状态,当即关闭,跑水即刻断流。
王先生说,为了清理积水,他们和十余名物业人员花了4个小时将地板拆除搬到走廊上。转天又清理了2个小时的残余积水。
由于房子的供热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王先生将供热公司和房子的销售方一同告上法庭,索赔装修损失及因无法居住、使用的损失共12万余元。
对此,供热公司表示,在王先生办理完报停手续后,没有经常进入房间检视,从而没有及时发现跑水。而且王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供热设施,与跑水有直接关系,所以这些损失应当由王先生自己承担。
房屋销售方表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暖气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后果应由王先生和供热公司承担。
日前,(天津)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及设施受损是因为暖气片跑风没有拧紧跑水所致,与暖气片质量无关。且王先生在装修过程中,对暖气片进行了拆卸和重装,根据相关规定,王先生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是王先生申请暖气报停手续,供热公司关闭了阀门,但证人证实回水阀门没关,造成暖气管道还有一定的压力和水存在,所以,供热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供热公司赔款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