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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7年7月5日,周某在某知名商场选购了一件价值14999元的品牌皮衣。因为该商场信誉好,周某很放心,当时对衣服没有仔细查看。拿回家后却发现皮衣右侧口袋处有长约8厘米的明显划痕并且皮衣没有品牌标志。几天后,周某前往该商场退货,可没有找到向周某销售衣服的售货员,连原来摆放该皮衣的柜台也不见了。周某找到商场的负责人,却被告知商场内的部分柜台早已出租给个人经营,而该柜台的经营者由于租赁合同到期,已搬出商场。周某要求商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出租者,应当监督租赁柜台的经营者明确标出其名称及标记,而被告没有履行此义务。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承租经营者已找不到时,原告可以向被告直接索赔,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4999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出租者的被告在未直接向原告销售商品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有义务监督租赁其柜台的经营者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总是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一般情况,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好,其名称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就高。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准确地确认赔偿主体。有些承租经营者在经营时,经常打着出租人的名义,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借机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出租者而言,其有义务监督承租者标明其名称和标记。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尽到该义务,因此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索赔时,原承租经营者已不再承租,这种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的事实情况符合该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