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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报道,广东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责或不正确履责,将问责一把手。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问责”一词被舆论广泛关注,始于非典时期。在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实施,使“问责”成为国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实事求是地讲,一直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包括问责)的难度一直较大,这里面有种种原因。一个基本原因是体制机制的问题。一把手权力往往过于集中,监督通常有变成真空的可能。此外,出于各种考虑的“为尊者讳”观念,在一定范围内仍很有市场。新华网去年曾报道,湖北省秭归县纪委组织拍摄了200多名干部上班期间炒股玩游戏、开会睡觉等各类违纪行为,并制成专题短片公开放映,但是其中删除了一些单位一把手违纪行为资料。县纪委负责人解释说,如果把一把手也曝光,他的威信就会受到影响,他在单位中就不好开展工作了。类似的顾虑很有代表性,这也是监督一把手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问责”的意义当然不止于谁出了事惩罚谁。要知道,事后惩罚只是方法,以问责来促进避免“出事”才是目的。所以说,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入手,防患于未然,才是长治久安的根本。然而,反过来想,只有事后惩罚到位了,动真格的了,才能震动一批人、刺痛一批人,才能促使更多一把手去更加主动地思考如何“防患于未然”、更加积极地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查找并弥补工作漏洞。所以,只有真正地“责”到了位,而不是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地做做检讨、写写检查,才能发挥问责的威力。
“问责”之所以指向一把手,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一把手有较大的决策权。但是如果更深层地思考,光是“责”了失职的一把手,而不去“责”体制机制的缺陷,那也不是真正地“责”在痛处。否则,出现“一把手一任任地换,老问题一次次地现”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作为一种明确权与责的制度,问责一把手是消除行政弊端的积极措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步反映。从“权责相当”的制度要求看,加强对一把手的问责、同时带动体制机制的改进完善,是应不间断进行的工作。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工作,将会促使各级一把手们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将进一步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使政府工作更廉洁、更务实、更以人为本,最终使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更满意。(赵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