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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一居民以采光权受到侵犯,且其房屋因此贬值为由,将相邻高层住宅的开发商告上法庭。后因该居民放弃申请鉴定,致法院无法确认其受影响程度,故未支持其诉求。但被告开发商表示愿意给其补偿3200元,于是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3200元。
本市某投资公司是河东区一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相邻住宅小区的居民苏某称,该项目与其所居住的房屋相距太近,造成其房屋常年得不到阳光照射,严重地侵害了其采光权。同时,房屋还因采光问题造成贬值。据此,苏某一纸诉状将该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5万元。对此问题,被告投资公司表示,其所建楼房手续齐全,且符合天津市规定的楼间距的要求,并没有侵权行为,但愿意给付苏某3200元经济补偿。
经审理,法院查明,苏某所在小区的部分居民曾以建设项目影响通风、采光为由实施妨碍施工行为。2005年11月15日下午,该小区部分居民作为代表,参加了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关于小区居民采光问题会议。河东区规划处向居民代表明确告知,该项目规划手续齐全,规划布局符合采光的有关规定。此后,被告投资公司因其所建高层房屋可能影响小区14号楼遮阳,曾对该楼部分居民给付了每户不超过3200元的经济补偿。庭审中,法院依法询问苏某是否申请对影响采光进行专业测量鉴定,苏某明确表示不申请。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建设公司所建住宅对苏某采光权影响的程度,因苏某放弃申请鉴定,使法院难以确认,由此无法计算给付的补偿标准。至于苏某房屋是否因采光权的影响而贬值,同样需要苏某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贬值的计算依据。由于苏某不能证明其主张赔偿5万元损失的计算标准,但被告表示愿意给付苏某3200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