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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三男生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眼部受伤,不得不休学半年,随后其高考时仅差4分与理想的学校擦肩而过。已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他将学校和一名同学告上法庭,索赔4.9万余元。昨天上午9点,河东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小磊昨天没有参加庭审,他的母亲张女士说:“2007年10月18日下午5点多钟,我接到小磊的电话,说眼睛在踢球时受了伤。”
经过了解后张女士才得知:在当天下午,小磊和同学们上体育课,内容是足球训练,小磊是进攻队员,而小海则是对方的守门员。在攻守期间,小磊被小海用球踢伤。
2007年11月14日,经过5个多小时的手术后,医生表示,术后小磊不能从事任何体育运动和重体力劳动,而且暂时不能学习。当时,还差几个月就要参加高考的小磊,不得不休学半年。此后,小磊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小磊将小海和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各种损失4.9万余元。在小磊治疗期间,小海的父母已经垫付了6800元医药费,在休庭期间,张女士了解到小海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后,当庭申请撤销了对小海的起诉。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由于小磊在上体育课踢球时眼睛受伤,达到十级伤残,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小磊的各种损失为4.1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担责两成,赔偿8200余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