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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张某上体育课时摔伤,遂将就读的天津市某中学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以疏于管理为由,判令学校担责九成,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2.1万元。
经审查明,今年3月28日下午,原告张某所在的班级在操场上体育课。由于被告的场地设置分为前、后操场,学生分两部分在操场上活动。临近下课时,体育老师到后操场组织学生集合,原告及部分前操场的学生就从台阶上往下面的垫子上跳。原告跳下时摔伤骨折,由老师拨打120就医,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学,被告对原告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原告自行参与学校体育课程安排以外的活动致身体受伤,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考虑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4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前面同学均安全跳落的情况下,对其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而原告在上课期间受伤,授课教师因没有在场,未能对原告跳垫子的危险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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