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交了会费终生不退 如此婚介让我疲惫
霸王条款“套牢”寻爱人
天津日报群工部:
我是一名50多岁的离异女子,2008年2月12日,我在心怡婚介和平店刊登的广告上看到,征婚者的条件都特别好,于是我就打电话咨询入会费用等事宜,一位“女老师”接待后,让我去一趟婚介中心:“见面后给您定个位,再谈入会费用。”
2月19日下午我来到心怡婚介中心和平店,该老师说入会费用最低380元,最高2万元,让我交1900元。我嫌费用太高,这位老师说几百元的会员都是下岗工人,或开出租车的,经济条件都不好,您交1900元成为终生会员,给您找一位经济条件好点的,子女在国外的。当时我没交钱,怕上当,称回家考虑考虑。自我从婚介中心回来后,该老师就经常给我打电话,催促我入会交钱。说入会后婚介在节假日还搞活动、组织旅游,会员中有一位中医大夫,自己开诊所,从身高到外形都特别适合我,入会后还可以从四个连锁店找,一对一服务。一想从四个店找成功的几率高点,我就动心了。3月9日,这位老师再次来电话说,您入会的同时给您约见两位,一位是中医大夫,一位是开珠宝店的。3月10日下午6点,我到婚介中心交了1900元,成为终生会员。交钱时,让我在她们给我填好的一份“婚介协议书”上签名,因为都是打印好的格式条款,我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交钱时即给我约见了那位“开珠宝店”的,见面后那位“开珠宝店”的自称最近身体不好,离不开速效救心丸,婚介介绍的该人有四套房产,他说是其女儿的,让我再约见别人。前后对话没有5分钟,婚介中心的人就催着让我离开。过了几天,给我约见了那位“中医大夫”,其实这位并不是自己开诊所而是给开诊所的帮忙,婚介中心介绍说他是本市某医院的大夫,而我到医院打听,并没有这个人,不知是人有假还是名字有假。这之后,又给我约见了10来位,每次见面都如走马观花,交谈没有10分钟,就被婚介老师拉走。连对方姓名都不知道,根本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假。感觉就是被婚介中心耍来耍去,我说想看看会员的资料时,她们就说会员的资料是保密的,不对外公开。为此,我身心疲惫,受到了很大打击。再之后,她们又让我约见两位,我回绝了。我要求退款,却被告之,由于我接受了服务,一分不退。我请求退还一部分款,也被回绝。与让我入会时的态度完全判若两人。我对该婚介提出质疑:收费太高且没有明确的价目表和服务标准,只是听婚介老师说入会从380元至2万元,只要交了钱,无论何种原因就不退费,“协议书”是婚介自己规定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何女士
□调查附记
接到何女士的反映后,本报与心怡婚介中心和平店取得联系,该店经理介绍,在接待何女士这位会员时,她们已经尽力了。是由于“对方看不上她,是她本身的原因”。对于会员的资料,按规定是要为会员保密的。对于价格标准问题,因该婚介中心本市有四个连锁店,该经理称,380元是一年一个店的服务费用,600元是一年两个店的服务费用,1900元是终生四个店的服务费用,而2万元费用的服务标准这位经理说的比较含糊,她称比如富婆想找年龄小的,即有特殊要求“只能意会”的情况。她关于价格的说法,与上述婚介老师“380元就是下岗的,经济条件不好的,收费高的是经济条件好的”说法,完全是两码事。当记者向该经理反馈何女士的意见及何女士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时,该经理表示,让何女士找她一趟,她可以亲自处理此事。但之后,何女士却意外地接到那位老师的电话,称何女士是签了协议的,她们就是一分钱不退,反映到哪里也没用。
针对婚介中心强调的何女士在她们的“婚介协议书”上签了字,其中一条规定:“会费在甲方(何女士)登记入会时一次交清,甲方如中途退会,无论何种原因入会后所交费用乙方(婚介中心)不予退还。”不退费理由是否合理,记者日前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据市消费者协会介绍,鉴于一些婚介中心“以格式条款”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市消协一位负责人认为:该婚介中心的协议书中规定的这项条款是显失公平的。谁能保证该婚介中心能经营到何女士“终生”,如果经营者的服务不能履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消费者也不能退款,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格式合同所列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对于心怡婚介中心的“婚介协议书”,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潘强、朱米娜律师进行了点评。他们认为,此份协议书存在诸多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霸王条款”,就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一些“霸王条款”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其内容也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是违法的。在何女士与婚介中心签订的协议书中,乙方(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单方面限制了甲方(消费者)的诸多权利,如对乙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的简化,限制了甲方有合理理由的退费,对甲方的义务都写得很明了,却并没有写清楚乙方的义务,对乙方的服务以及终止服务的规定没有详尽的叙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消费者根据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的条款。需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合同条款的期限为一年,所以,在此合同中,甲方(消费者)可根据我国法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婚介都是骗子,见的人都是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