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昨天,中华全国总工会首次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以此杜绝“老板工会”、“老板娘工会”的现象。
《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