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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1月2日电 上海市总工会2日出台并施行《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宣布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从而为“企业里的工会主席”消除顾虑,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当前在上海各类企业,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大多受雇于企业,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在谈判桌上较难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在和企业“讨价还价”时担心“得罪企业,要丢饭碗”,“老总一不愿谈,工会就不敢谈”成了一些企业工会的困境。这种情况在各地也有一定的普遍性。 上海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企业工会主席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遭遇企业无理侵权,比如扣工资、降职、处分或者停职、解雇甚至人身伤害的,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企业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弥补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规保护对象的范围,涵盖经选举后批准任职的全市各类企业的工会专职或兼职主席、副主席。同时,企业工会将建立逐级保护的责任制,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责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新规提出,上海市总工会设立200万元“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企业工会主席主动、依法、科学地为劳动者维权。这笔保障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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