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方网消息(记者田玉珏 通讯员崔宪伟):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天津市于近日出台了《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73号,以下简称“农民工综合保险办法”)文件,对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综合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农民工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包括综合费率的标准、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的确定、综合费率的分配及享受何种待遇等内容。在此办法实施之前,本市已有部分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及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规定等政策为单位内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今后这些单位将怎样进行参保、政策如何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在农民工综合保险办法中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除此之外,针对目前工伤职工报销票据丢失、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等问题,本市工伤保险部门还出台了相应政策,为了让职工和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该中心将于8月26日(星期二)上午8:30分至11:30分开通工伤保险专家咨询热线,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同志通过12333热线为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