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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陆希):记者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概念、纳入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规划任务、责任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的原则、报送时间、审查内容以及年度计划执行、监督检查等。该规定围绕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工作,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对全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做出具体安排,有利于引导全市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有利于构建完善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为规范本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乡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科学性,确保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城乡总体规划修改条件、修改原则、修改内容、申请修改主体以及修改程序等内容。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根据规定,凡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它情形都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乡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