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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规划部门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出台,自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9月1日废止。
城乡总体规划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城乡规划区范围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等;
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城乡绿地的具体布局,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布局等;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乡水源地等的设施建设;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等;
城乡防灾工程包括城乡防洪标准,城乡防洪堤走向,城乡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