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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避开“体制难点” 破解“划疆而治”
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避开“体制难点”,试图破解社保“划疆而治”的难题。
基本养老保险
各省根据相应基数单独核算
最后互不干扰汇入同一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是需要跨地区转续社保关系比较典型的一种,在研究了欧盟、美国等养老保险制度后,课题组认为,欧盟的“分段计算”模式——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退休地方发放比较适合中国。即保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变,在不转移统筹基金的前提下,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
具体做法是,依据参保人员在各参保地缴费工资和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的平均缴费工资,进而确定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其养老金可由各参保地分别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发放。
“各省根据劳动者劳动服务记录和相应本省基数单独核算,最后互不干扰汇入同一账户,这既避开了个人账户,也绕开了统筹基金转移难题。”杨宜勇说。
例子:A君在北京、上海、西安各工作了10年,那么,A君退休后,他的银行账户将每月同时分别从北京、上海、西安得到符合当时当地企业为其交纳养老统筹的份额比例的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计算由连续改为累积
50岁以上流转补适当医保金额
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规定,职工退休时医疗连续缴费年限(中断不能超过3个月)分别为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实践中,常常要求在一个地区连续缴费这些年限。
课题组报告建议,流入地应连续计算其(流出地)缴费年限,或将其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现行的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的做法,改为计算累积缴费年限。“即60岁前累积缴费达20年,60岁后可不再交费而享受医疗保险。”杨宜勇说。
课题组认为,对于50岁以上的引进人才,还应采用“补交金”方式。用人单位、个人、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医疗保险投入,同时,地方社保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以协商决定补交医保金额和比例。
例子:B君现年51岁,还有9年退休,当他从贵州被上海作为人才引进,B君及其单位将需要补交一定份额的医保金额,具体金额由上海社保局、用人单位、员工协商决定。
失业保险:
一部分基金“人走钱走”
转入人才流入地社保机构
课题组报告称:“发放失业金可采取模糊计算方式,个人若在调出地未领过失业金,那么当人才流入新的地区,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也应跟随个人,从流出地社保机构随个人转移到流入地社保机构。”
例子:C君共工作24年,前22年在广州,后前往上海。C君离开广州时应办理失业保险转出手续,由广州社保局将C君22年的失业保险转入上海社保局,当C君在上海工作2年后失业时,由上海社保局发给C君24个月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