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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职工
近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协商办法》)。其中,《协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这两项涉及民生的政策,为此记者专访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和《协商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
答:工资收入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了富民强市的战略举措,明确提出今后五年,人民生活质量要显著提高、富裕程度处在全国前列。今年实施的新20项民心工程首要内容就是增加群众收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近年来,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2006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工作的意见》,率先实行了企业劳动报酬增长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引导企业促进职工增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初步形成。同时,逐年提高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水平,连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加大企业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力度。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使全市职工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较快增长。2007年,全市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总额增长22.2%,人均劳动报酬突破3万元。今年上半年,企业劳动报酬总额增长26%,保持历史同期较高增幅。
在职工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企业工资分配仍存在着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主要反映在:从分配结构上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仍然偏低,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从收入水平上看,不同行业间以及企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依然存在;从企业内部分配看,一些企业通过自定劳动标准,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延长工作时间,缩减劳动班次,变相压低劳动报酬。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为破解难题,促进职工收入持续、稳定增加,从今年初开始,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和《协商办法》。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下发执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协商办法》在调控收入分配、促进职工增收方面遵循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
答: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眼于提高“两个比重”,逐步建立并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工资,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使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保持同步增长,是《指导意见》、《协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积极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积极拓展职工收入渠道,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二是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工资分配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三是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鼓励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四是坚持企业自主分配,职工协商决定的原则。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确保职工能够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全过程。通过企业、职工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五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同时在尊重企业分配自主权的前提下,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问:请您谈谈《指导意见》在调控工资分配方面主要有哪些措施?
答:具体来讲,有三个内容:
一是,加强企业工资分类指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对企业工资的调控由以往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调控。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因发展条件、发展速度、发展水平的不同,职工收入差异较大。实施分类指导,区分具体情况,结合发展实际,是政府加强企业工资调控,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实现这个目的,当前比较有效的办法还是坚持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2%,基准线为15%,下线为6%。为了突出工资指导线分类指导的调控作用,将重点抓好三个环节:第一,进一步细化工资指导线分类指导办法。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同时,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第二,适时发布部分区域和行业工资指导线,提高工资指导线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第三,实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备制度。各类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幅的依据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继续强化企业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考核。这是提高“两个比重”的关键。本市从2003年起将企业劳动报酬增长情况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年初按照劳动报酬总额占GDP比重不下降原则,综合各考核单位劳动报酬和经济效益增幅,确定当年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工作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委,各委再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对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季通报,及时排查问题、制定措施,并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负责人政(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职工收入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拉动了全市劳动报酬增长。2008年上半年,纳入考核范围的六委、“三区”所属单位有105个集团公司,涉及从业人员92万人,人均劳动报酬19816元,比全市平均水平高2423元。
三是,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参与民主分配,维护自身权益的好办法。2007年全市共有4000户企业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职工60万人。这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增幅普遍高于全市企业平均工资增幅1.4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今年开始,本市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指导意见》中规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视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此外,还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分两期发布经济发展、职工工资等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
问:目前,在规范、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方面,准备采取哪些措施?
答:保障职工合理的报酬权益,不仅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更要做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下一步,本市将从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加强工资支付保障两个方面,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与监督,使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一是,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定额制度,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主要包括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要求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制定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办法,同时优先安排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对劳动报酬水平低于全市企业人均劳动报酬水平50%或连续两年以上工资未增长的一线岗位职工,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行业和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运用科学手段制定标准,保证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是,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维护职工报酬权益。当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规范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部分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时,不向职工提供工资支付单据,这与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相违背。为此,《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准确记录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按月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同时,贯彻《劳动合同法》中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指导意见》和《协商办法》在促进分配公平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差距合理,分配公平,不仅关系到广大普通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的大事。在这方面本市的基本思路是“限高、扩中、提低”。所谓“限高”,就是对企业经营者不合理的高收入加强监管,予以限制;“扩中”,就是努力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比例;“提低”,就是通过多种措施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一是明确将职工收入增长列为经营者考核的重要指标,年初由考核单位下达,年末根据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考核兑现经营者收入。二是提高职工收入在经营者考核指标中的比重,通过加大考核权重,提高经营者对企业职工增收的重视,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指标占全部考核指标的权重在10%至15%之间确定。三是实行经营者利润指标与职工收入指标的挂钩考核。年终考核时,对企业超额完成职工工资增长目标的数额,视同完成业绩利润;对未完成职工收入增长目标的数额,扣减业绩利润。
问:哪些企业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本市辖区内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应就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问:工资集体协议代表产生的办法、协商的程序都有哪些?
答:按照规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或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单位职工选举职工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则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
实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按照规定程序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或其他企业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什么保护措施?
答:为使职工方协商代表充分行使权利,切实发挥协商的作用,这次出台的《协商办法》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和区域内、行业内按照规定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用人单位不得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除几种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在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具体来说,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及奖金分配办法、计件单价、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
问:职工和用人单位是否都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答: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签订的工资协议,是否需要履行报审手续?
答:《协商办法》规定,为保证协商质量工资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将工资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工资协议的内容和协商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问:《协商办法》如何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答:《协商办法》建立了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监督评价制度。在用人单位内部,要求成立由双方协商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用人单位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将履行情况向职工报告。同时,依托区、县级以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依法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未予回应的,要约方按照所属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督导,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进行督导。
用人单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停止享受本市税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并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