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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通讯员王文信):记者从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获悉,自2008年10月20日起,增加北京、天津、重庆市和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新实施措施内容包括:
一、授权北京、南京、重庆、杭州、桂林、深圳机场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事先未办妥入境证件或签注直抵口岸的台湾居民办理台胞证签注。其中,为持5年有效台胞证的台湾居民签发3个月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为未持有效入出境证件的台湾居民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和3个月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二、授权北京、天津、重庆市和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台湾居民在大陆期间因证件遗失、损毁或有效期届满、签注页即将用完等申请补发、换发台胞证的,上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予受理、审批、签发5年有效台胞证。
三、为保证5年有效台胞证终身号码唯一性及台胞证签发次数的连续性,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申请时,应通过5年有效台胞证审批、签发系统核查申请人办理5年有效台胞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