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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吴宏):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今年,本市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的有关政策有所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45元调整为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确定,即每人每月2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特困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市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由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346元至445元调整为401元至500元。按照特困救助标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机制,特困救助标准由现行每户每月104元调整为120元。将农村居民特困救助范围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01元至250元。农村居民特困救助标准按照城市特困救助标准的50%确定,由现行每户每月41元调整为60元。
三、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四、调整春节一次性补助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仍按每人500元标准发放春节一次性补助。将城市居民特困救助家庭的春节一次性补助发放政策调整为1口人家庭按500元标准发放,2口人以上家庭按每人300元标准发放。
五、扩大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范围。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范围,由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家庭,扩大到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低收入家庭。
六、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的“三类企业”下岗职工据实核定其收入。在申请低保等相关待遇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已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工伤人员,据实核定其在托管中心的收入;对计划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中4050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工伤人员,据实核定其在原单位的收入。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同时考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不稳定性和就业成本,在申请低保等相关待遇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人员再就业取得的收入作适当扣除。(一)非重残人员再就业劳动所得,按实际劳动所得的80%扣除后计入家庭收入。(二)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劳动所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本人收入。(三)对从无就业经历的人员,在取得第一份劳动收入的12个月内,按实际劳动所得的50%扣除后计入家庭收入。
八、特殊困难人员的收入核定有新政策。在申请低保等相关待遇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人员劳动所得收入作适当扣除。(一)重病、重残人员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二)单亲且子女在学人员的劳动所得,按实际劳动所得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计入家庭收入。(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退休后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