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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 通讯员何伟):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公诉科受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办案人及时审查并获取相关证据。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仍然拒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最终,办案人果断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经查,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以伪造虚假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使其相信并不存在的工程合同。其后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先后十多次以“议标费”等不同名义骗取崔某某等人四十余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2008年4月23日将程某某抓获归案,4月24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4月25日将其取保候审。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科受理此案后,及时复核相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本案的被害人和相关证人,并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办案人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是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不存在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而以各种名义向被害人骗取钱财,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仍然拒不如实供述其诈骗的全部犯罪事实。
为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利于本案审查起诉工作的开展,办案人与科内协商后,及时与侦查监督科沟通,获得了侦查监督科的支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向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相关证据,询问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批准逮捕。这也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向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一次尝试。
现已对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依法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