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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赵颖妍):11月6日,记者从天津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对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基本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了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为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律,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把本市多年来的经验、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效地解决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法律规范的问题,促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制手段的推进,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此外,《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公职人员学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真正依法治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
为了使法规更具有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条例》规定,“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以此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