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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2008年12月1日起,行政机关将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本市特制定出台《天津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这一新办法要求,市和区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行政机关今后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还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