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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物价局召开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听证会,市供热办作为申请人,根据供热企业经营状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了调价申请,将居民供热价格从现行的每平方米20元调整到26元。目前,听证会虽已结束,但正式调价文件并未下发,然而,本市个别供热单位却已提前按“新价”收取采暖费了。
市民采暖费多交200多元
日前,家住河西区棉四宿舍附近的张女士,到津安热电公司所属河西供热管理处缴纳采暖费。按照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张女士的采暖收费面积是50.58平方米,按去年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应缴纳1011.6元。可收费人员开出的收据上却赫然写着1251.9元,一下子多了200多元。张女士以为对方算错了,可收费人员的答复却让她大吃一惊:“今年采暖费涨价了,这是按新价格算的!”张女士一算,如果按25元的新价格计算,她总共应缴纳1264.5元,由于她是提前缴费的,按规定可享受1%的优惠,正好是1251.9元。尽管心存疑问,但看到其他缴费用户都按新价格交了全款,张女士只好照办了。
供热企业无权擅自提价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于10月22日组织召开了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听证会,但截至目前尚未出台调价的最终政策。居民供热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按照《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出台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也就是说,在没有公布正式调价文件之前,供热企业无权擅自提高供热单价,应该继续沿用之前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即每平方米20元。按照规定,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物价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正式发布文件调价方生效
据介绍,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供热企业或者其主管部门要想上调政府定价的供热价格,首先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材料申请召开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将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将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决策,最终调价结果将由物价部门发布正式文件之后,才会生效。
对于记者提出的津安热电公司所属部分供热管理处按照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今年采暖费的问题,该公司总务科(行政科)许科长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待媒体采访。
新闻链接
早在9月16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公布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供热费调价水平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随后,哈尔滨、兰州、西安、西宁、郑州、保定、济南、天津、呼和浩特、银川、太原等城市纷纷出台供热费涨价方案。据各地目前已经宣布的供热涨价方案统计,平均涨价幅度超过35%。
新疆布尔津县在2009.3.9日开的供暖听证会.供暖价格却从2008.10.15供暖开始计算.而我们在开始收费交完了整个供暖气的费用.开完听证会后又让我们补交差价.简单道理在商店买东西过了几个月店主找来说你买的东西涨价了.你给我补差价.这样合法吗?
我认为供热费涨价可以,但对已缴费再补交差额不合理,原因如下:1.对已缴完本年度供热费,供热单位开了发票,说明合同已成立,该供热期正常执行.2.日常生活中,没有交钱后物品提价,让消费者补差价的,如电费,水费,购房,购买日用品等等.涨价应该在下一年度或还未交纳供热费的情况下执行,因为交费在先,调价在后,补差价不合法.不管谁都应依法办事啊
我认为供热费涨价可以,但对已缴费再补交差额不合理,原因如下:1.对已缴完本年度供热费,供热单位开了发票,说明合同已成立,该供热期正常执行.2.日常生活中,没有交钱后物品提价,让消费者补差价的,如电费,水费,购房,购买日用品等等.涨价应该在下一年度或还未交纳供热费的情况下执行,因为交费在先,调价在后,补差价不合法.
强烈抗议!
终有一天他们会为此付出代价!
都交不起了,怎么办呢??
这些服务性行业,不是在服务上下工夫,老是在涨价上下工夫.老涨价,还老喊亏损!
其实政府和供热单位是穿一条裤子的,他们私底下早商量好了要25元一平米,只是开个听证会做幌子,来欺骗老百姓.大家想想如果没定下来涨价的话,供热单位敢随便涨吗?大家等着吧,过些天政府就发布通告了,说什么经过多方研究与群众听证同意后,把供热费调整到25元一平米,并且政府还要给供热单位一些补贴。哈哈!!!!!!
拒交,待定下来了再说
媒价都降了,凭什么取暖费涨啊,河南那边都把供热公司告了,要看成本核算,结果输了,还不是都是一个利益集团的,每年都是说煤价涨了所以涨取暖费,今年煤价降了为啥也涨取暖费。也没个说法,说是听证会,我就没见哪个听证会开完是不涨价的,听证会就是听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