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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今天上午对于周正龙两大罪名多名律师进行了现场讨论,称其两大罪名不成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周正龙周老虎的事件已经到了二审刑事开庭的阶段,11月17号这个案件将要开庭,今天搜狐新闻和法律顾问网邀请到了几位律师嘉宾一起来讨论这个案件。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几位律师嘉宾: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资深律师母树峰
无党派人士,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周世锋
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高级律师刘忠诚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负责人、首席律师胡贵云
周正龙拍虎照的事情已经沸沸扬扬,下周一将要开庭了。
今天请大家在一起谈论这个事情,首先我先把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周正龙的内容给大家念一下,再把一审裁决的部分内容给大家念了以后,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公诉机关在指控周正龙的时候,有两项罪名,第一项是诈骗罪,第二项是非法持有弹药醉。被告人周正龙用老虎画拍摄假老虎照片,陕西省林业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奖励周正龙现金两万元。对于周正龙犯有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认为,是200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对周正龙的住宅依法进行搜查过程中,从其住处发现子弹93发,经技术鉴定为军用子弹。这个案件大家非常关注,也知道这个案件在一审的进程中有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最后,法庭判决认为,周正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拍摄华南虎照片的方法虚构发现华南虎的实施,骗取林业部门奖金,被告人周正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其诈骗所得应返还,军用子弹应没收。根据这些判处周正龙两年六个月,所有的律师朋友们一旦听到这个判决之后,大家心里的想法都是非常多。有几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就是诈骗罪,这个人做了什么样的事情和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诈骗罪?一不小心成为刑罚的对象,大家也会非常担心。别人做错了事情会不会也构成诈骗罪。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个概念大家非常陌生,很少见到。这种案例也不太多。大家可以首先就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办过的,大家可以提一下理解,如果对这两个罪名有研究,我们今天也可以做一个特别的探讨。
周世锋: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我国刑法128条规定的罪名,2001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在这个解释中,非法持有,就是本案中的弹药是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而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的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构成犯罪。这里是擅自,就本案中,周正龙作为华南虎调查队的向导,是华南虎调查队为了让他自卫,给他配备了一些弹药,他自己本身又是猎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擅自持有,他是上面给他的。华南虎调查队撤走以后,也并没有向他要,也并没有说不再来了。这种弹药无非是暂时的放在他这里。
主持人:您认为这是暂时的放在他这里?
周世锋:对。
主持人:那他就应当放吗?要是应该放的话,是不是应当有什么手续?
周世锋:那是华南虎调查队的问题。对于周正龙这个普通的山区的农民,他不应该有这样的义务。不应该有跟他要手续的义务。华南虎调查队有出具手续的责任,有要回弹药的责任。而周正龙没有这个义务。
刘忠诚:二审的律师跟我打电话沟通了一下,93发子弹分成几部分,有一部分是60年代民兵训练的子弹留在他家里。第二,周正龙以前有持枪证,他是猎人,他在当地购买了一部分子弹,这一部分也是60年代的子弹。还有一部分就是有一部分是省调查队到山里面以后配备的子弹。现在这93发子弹是这样的构成部分。我从二审律师那里了解,93发子弹里面有一部分子弹是不是能用。从网上公布的材料里面,有技术子弹是军用子弹。从整个材料里面能够看出来,这93发子弹中能够使用,60、70年代,一部分是民兵训练子弹,还有一部分是自己购买的,能不能使用,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来查明。
周世锋:2001年9月份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以后,是5月份颁布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个司法解释太左,打击面太大。于9月份颁布了一个通知,这个通知上说,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前,2001年5月16号生效以前制造、贩卖、运输枪支弹药行为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解释颁布以后,又制造非法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的,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可以免除或从轻处罚。这也是一个形势政策。现在我们国家刑法不宜与用得太多,刑法的目的是惩治少数人,教育大多数人,而不是打击大多数,保护少数人。动不动都是犯罪,谁来维护社会秩序呢?谁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呢?
主持人:我来总结一下我刚才理解的话,您认为,首先如果他持有了,经过教育,还是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或者说持有弹药的这些人给他一个机会,如果他悔改了,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我认为这个话需要斟酌,我们先说,只要经过教育,这个人发自内心的愿意悔改,主动把弹药交出来,就不应当构成犯罪。从主观态度上,首先要对公众有可能会被界定为犯罪的情况尽量减少他接受犯罪处罚的机会。这样尽量少动用刑法资源来处理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
第二点,刚才我认为你们两个人谈到的持有问题,持有会涉及到合法性。刚才都谈到了是有虎调队留下来的子弹,委托周正龙代为保管。还有原来遗留下来的子弹,这些子弹是遗留下来的,功能可能已经丧失了弹药的功能。
刘忠诚:如果六七十年代的子弹已经丧失了子弹的杀伤力,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在二审的时候,二审的律师和法院都有必要查定这个方面,做一个鉴定,如果没有杀伤力,这部分就不应该列进去。每一发子弹与数量有一定的关系。
主持人:即使他持有了这么多子弹,我们还要区分是不是构成犯罪。不可以使用的您认为不构成持有弹药?
刘忠诚:对。还有一部分是调查队的子弹也应该从中去掉。因为这一部分周正龙作为省调查队,他从调查队持有的子弹肯定是合法的。他不应该把这部分数量算在里面。而且最重要的一部分,这个案件中,周正龙没有枪,拥有这部分子弹的时候,他对社会不构成危害性,没有社会的危害性,从违法犯罪的角度来讲,就不应该定成那样。
周世锋:从社会层面来讲,如果等周正龙非法持有弹药罪,容易给人产生一种误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罪加不成,就给加那个罪。在现实社会中就有这样的问题,想治一个人,这个罪不成,把几百年前的罪都找出来。还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假如说它是误解,很容易给人一种这样的误解,周正龙一个人不担起来是你一个人照的虎吗?你家有私藏的弹药我要好好惩你,如果你一个人担起来,我就给你判得很轻。
胡贵云:有一部分弹药是他作为猎人的时候买的。这部分应该不算在里面,应该是他合法的获取。法律没有规定我不做猎人我的子弹就可以还回去。
主持人:如果你的枪支要上交上去的时候,应该把配套的具有杀伤力的弹药一起交上去。在司法解释上我们都没有发现是过期的弹药还是有效的弹药。刚才刘律师谈到,弹药过期了不具有杀伤力了,不应该算作刑法上有效的弹药。这是一个空白,这是法律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周世锋:这是犯罪对象的问题,弹药必须是不能用的,要是这样往下分解,弹药分解成几个部分,加起来还是弹药。
刘忠诚:我把我的观点告诉二审辩护律师,我说我要是二审律师我肯定要请二审法院给我查清楚,三批子弹每一批是多少。他告诉我这部分子弹是锈迹斑斑,这时候就不应该定罪。我们定非法持有弹药罪肯定是能够使用的,不能使用的肯定没有危害性,你为什么定人家罪?除非法律规定,没有效的子弹你持有了也是犯罪。
主持人:刚才几个律师都提出来非常好的意见。
母树峰:非法持有弹药罪我再补充几点。关键这个罪的定罪是持有弹药罪,就是在持有上。持有刚才周律师已经说了,法律明确规定,持有就是允许符合配备条件的人才称之为合法持有。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是非法持有。在周正龙持有的期间,93发子弹分为三种情况,周正龙的三批93发子弹的来源都是从合法渠道来的。一个是在民兵的时候出现的,他经过审批,具备条件才配备的。另外一个是做猎人的时候,他有配备条件。第三种就是在这一次作为向导的时候,作为考察队的其中一员,每个人配备的,他也具备了合法的配备条件。所以,周正龙取得子弹的来源,他不属于非法持有。虽然根据国家规定,这个子弹在个人,你不能自己保管,但是前一部分,六七十年代周正龙持有子弹,按国家规定,他不用了应当返还,交给国家,但是他没有交给国家。但是周正龙目前的使用状况,他没有枪支,他只是保存那些子弹。所以,他保存子弹,实际上没有使用价值,他没有办法使用。所以,这个子弹的保存对社会来说不具有危害。包括最后他作为向导取得的子弹。因为考察队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资料宣布是考察队结束。是不是还需要周正龙作为向导继续考察,没有宣布结束,在没有结束之前,周正龙作为考察队配备的子弹,仍然可以持有。也没有接到通知他必须交上去,没有宣布这次考察结束。所以我认为周正龙持有弹药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的。但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在配备的条件上是合法的。但是六七十年代应该交没有交的,这也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说经过有关部门经过核对确认是事实,他存有子弹,应该向国家缴纳,经通知,他如果执意不交的话,这是故意非法持有,就是犯罪。但是没有人通知,他没有交,这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所以违法是存在的,但是情节轻微,从刑法来说,不应该以犯罪为主,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主持人:子弹的来源是合法的,部分持有是不合法的,部分持有是符合法律的。是这个意思吗?
母树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