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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无业人员以高额回报等为诱饵,在本市塘沽区鼓动群众投资,共计敛财800余万元。日前,二人皆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宣判后,二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中年男子贾某与中年女子杜某都是本市无业人员,去年3月,二人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二人作为该公司在本市塘沽地区的代理商。后二人在塘沽区鼓动群众投资,声称每投资1.6万元,第一个月返还1.1万元,第二个月返还0.9万元,即两个月净赚4000元。同年5月至9月间,贾某、杜某共计非法集资588万余元上交上述公司及其在廊坊市的一家保健食品公司。与此同时,贾某、杜某还在8至9月间以投资资金兑冲项目为名,承诺按照1:6给予投资回报,鼓动群众投资,共收取刘某等23名群众投资款213万余元,且没有给予任何投资回报。在6至9月间,贾某与杜某又虚构投资验资项目,承诺每投资3万元,每个月给5000元回报,无期限限制,鼓动群众投资,共收取陈某等8名群众投资款33万元。今年2月,二人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杜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贾某曾于1997年因盗窃罪被判刑7年6个月,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对二被告人实行并罚,被告人贾某被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0万元;被告人杜某被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