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银行储蓄所上演“拣钱分钱”老骗术,三名男子用一叠冥币蒙骗受害人,骗得人民币5200元。近日,本市一中院审理后判决,三名男子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分处罚金1000元。
去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赖某、赵某、张某经预谋后,窜至北辰区某银行储蓄所。三人选定目标,由赵某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叠冥币(上面有人民币100元,下面为96张冥币)掉在正在等候存款的被害人崔某面前,赖某则捡起钱以与崔某私分为由将其骗至储蓄所外。
随后赵某上前,假意询问二人是否拾到钱,并提出和赖某去银行内对质。赖某遂将放有冥币的包交给被害人崔某,并向崔某索要准备存入银行的人民币5200元现金,并称待对质后再分钱。得手后,三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
六天后,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全部抓获归案。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赖某、赵某、张某犯诈骗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冥币十九沓、蓝布包二个、黑布兜二个依法没收。收缴三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516元,于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人崔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