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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丢两件皮衣,快递公司被告上法庭,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赔款八成,即7000余元。
孙女士是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她说,去年11月底,她将装有两件皮衣的包裹交由一家快递公司寄到浙江,但是因为送到的包裹里没有物品,收件人拒绝签收。经查询为问题邮件。孙女士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她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两件皮衣的价钱9160元。
快递公司表示,贵重物品必须保价,应该按照快递单上《契约》的标准赔偿。皮衣发票是后补的,不认同其价值,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1月底,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刘海来到孙女士的公司,取走已经包装好的一个黑色纸箱。刘海回到快递公司后填写快运单,并在发件人名址一栏填写孙女士,发件人签名一栏填写“海”字,运费为“40元”,付费方式为“到付”。纸箱运到浙江宁波,收件人发现纸箱内没有物品而拒绝签收。经孙女士查询,这个快件为问题邮件。
而快运单正面印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重要物品务必保价”;背面印有的《契约》中有一条款:“未保价的物品,按运费的五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海取走纸箱,填写快运单,并且快递公司事实上邮递了孙女士的邮件,所以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快递公司接收邮件后没有对内件进行查验,也没有要求孙女士填写快运单、进行保价等事宜,邮件被遗失存在过错,按照相关法律,快递公司在邮件的收、转、寄过程中将邮件遗失,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应赔偿孙女士因此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是鉴于孙女士在交寄过程中没有填写快运单及要求保价,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快递公司赔偿责任的20%为宜。同时法院认定快运单背面《契约》中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孙女士邮寄皮衣丢失损失7328元。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已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