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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冯某和女青年郭某都是某驾校的教练,平时二人关系很好。4月29日,冯某酒后驾车行至河北区月牙河西侧一条道路上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撞倒,致其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冯某的同事郭某恰好驾车途经此处。郭某发现老冯是酒后驾车,在民警赶到之前,二人火速预谋,最终,郭某决定“挺身而出”为老冯“顶罪”。民警赶到现场后,郭某坚称自己是肇事司机,民警按其供述进行了处理。
但林某被撞后,头部严重受伤,而且生活不能自理。如果让郭某顶罪,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要赔偿林某的大量经济损失。冯某越想越不落忍,于是在5月12日,主动向警方供认了“自己酒后驾车肇事,以及郭某顶替其承担事故责任”的犯罪事实。次日,警方对郭某进行了审讯,其供述了包庇冯某的犯罪事实。
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伤者林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冯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10万余元。经法庭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冯某的家属赔偿林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
河北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郭某的行为则构成包庇罪。冯某事后能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前,家属积极代冯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所以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郭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