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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小丽骑着电动车驮带同学,途中与一小客车相撞,两人皆受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坐车的同学不仅将小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还将小丽推上了被告席。小丽很是委屈,她提出,自己已驮带原告半年多了,原告家长知道此事没有制止也有责任,而且如不是为原告,她也不会走出事地点。河东区法院审理后,日前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小客车司机赔偿80%,被告小丽赔偿20%。
去年10月31日20时5分,肖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小客车沿河东区成林道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由西向东行驶时,遇高中生小丽骑电动自行车驮着同学小静沿警民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两车当时相撞,造成小丽和小静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静不负事故责任。据小静称,她于事故当日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于同年11月15日出院,其间发生了大额的花费,交管部门曾就此费用的赔偿事宜多次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小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为肖某小客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不足以赔偿上述费用时,余额部分由肖某和小丽连带赔偿;保留主张后续治疗的权利。
法庭上,被告小丽辩称,至事发时小丽驮小静已经半年多了,孩子不懂事,但小静的母亲已经知道此事,不仅没有制止,还曾多次感谢小丽,导致现在发生事故。小丽如果不为了送小静不会走出事的地点,这次交通事故对小丽也造成了伤害。小丽的家长也表示,其在与小静父亲解决问题时提出暂时不要影响两个孩子,对方却在两个孩子高考前提出起诉,给两个孩子造成了影响。小丽也是受害者。原告强调小丽已经满18周岁,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但小丽现在没有经济来源,那就等她有经济来源再对小静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与事故车辆是保险合同关系,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其公司严格按照交强险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限额、限额项下的保险范围进行赔偿,超出部分不予承担。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发生事故时被告小丽不满18周岁。被告肖某已给付小静5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肖某驾驶小客车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肖某所有的该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由该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小静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肖某赔偿80%,被告小丽赔偿20%。因小丽在发生事故时不满18周岁,现虽已满18岁,但并没有经济能力,故应由其原监护人即家长承担该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4.2万余元。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支公司赔偿1.16万元。余额3.1万余元,由被告肖某承担80%,计2.4万余元,被告小丽的家长承担20%,计6200余元。扣除肖某于事故后给付原告的5000元,肖某应赔偿原告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