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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用工补贴是指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和招用三类退出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招用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可按季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当季养老机构收住老人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5份,并同时递交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民政局。
2.审核区县民政局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将本区县情况汇总(一式4份),报市民政局核定各区县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后,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拨付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招用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跨季不予补贴。
二、工资补贴
工资补贴对象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中具有本市户籍,并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护理、服务人员。
1.申请招用有工资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5份)。
2.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定。养老机构再将审核通过的《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2份)、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或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现有公益岗位认定要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或就业困难人群认定表复印件等)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
3.认定及拨付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认定及工资补贴的拨付,按照现行公益性岗位认定程序及工资补贴拨付程序执行。
三、招用三类退出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
1.申请招用劳动部门认定的三类退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从事养老护理员的养老机构,可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同时递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3份)。
2.审核与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程序相同。
3.拨付与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程序相同。
小额贷款与担保的申请和拨付
小额贷款与担保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担保。
1.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担保条件的养老机构负责人,可向养老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2.审核区县民政部门按照资助条件,对申请人所办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盖章后,报市民政局复审。复审合格的,养老机构负责人持《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按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担保贷款或贷款担保。
3.拨付按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按揭贷款贴息的申请和拨付
1.申请符合按揭贷款贴息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与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签订的《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合同、贷款利息交款单(以上材料一式3份)。
2.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认定确按协议约定执行的,出据初审意见并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盖章(一式2份)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复审,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并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拨付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核拨养老机构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再拨付到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到相关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