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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网资”,一青年伙同他人在网吧“碰瓷”,讹钱未果竟强行抢劫。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无业青年李某(20岁,小学文化)与年纪相仿的王某等数人(均已另案处理)相识。2008年2月10日晚,几人在北辰区某网吧玩到一半没钱了,便突发奇想,合谋“碰瓷”讹钱。
11日0时15分左右,王某先在网吧里挑中外地青年陈某,过去撞了他一下便开始找碴儿,后其他几人也围了上来。趁网管没注意,陈某被拽出网吧带至后巷。几人对其拳打脚踢,又以王某被“撞伤”为由向其勒索医药费至少3000元。陈某拿不出,称可到亲戚家去借。
凌晨1时左右,陈某被押到亲戚家门口在外喊话,但借钱未果。几人便对陈某再行殴打,并从其身上搜走钱包(内有1元纸币和身份证)及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因争执中摔坏而丢弃)。
几人见占不到便宜只好放人,但最后还“恐吓”陈某五秒内逃跑,若被追到就将其打死。陈某逃到远处后立即报警。
后涉案人员相继落网,李某于5月22日被警方抓获,今年10月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走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曾患精神病。经查,其确实于2007年5月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本市某医院接受治疗,但同年8月已痊愈出院。且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证实,案发时李某意识清晰,有辨认及控制能力。
李某还辩称其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涉案几人均事先有预谋,并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故对李某辩解不予支持。但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