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老妪因车祸死亡后,肇事者给付了一笔赔偿金。未料,这笔赔款引来了老妪家庭内部的一场官司,再婚老伴与老妪子女为赔偿金分配问题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赔偿金不属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扶养关系等因素合理分配,由此,判决适当照顾老人,给付其9万元。
肖大爷与老伴张某是再婚夫妻,二人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当时张某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今年1月27日,张某被他人驾车撞倒致死。此后,肇事者与张某的大儿子沈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由肇事者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9万元。同年5月,张某的三个子女用该款中的4.8万余元为母亲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一公墓的墓位。剩余款项放在了沈某处。肖大爷认为,该赔款中的18万余元应为其所有,沈某领取该款后不交给其处理,而是由三姐弟自行扣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沈某三姐弟连带返还其应得款项。
庭审中,被告沈某辨称,原、被告系继父子关系,关系非常好没有矛盾。事故发生后从要求赔付到实际赔付时间很长,直到原告起诉,赔偿款才到位。三被告曾与原告协商过如何分配母亲的赔偿金,但原告多次把三人骂出门。后三被告通过书信的方法想与原告商谈未果,此后便接到了原告的诉状。希望将买墓地后剩余款项公平分配。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死者张某的配偶,三被告作为死者张某的子女,张某的去世对双方均是精神上的重大打击。原告与张某再婚15年且已年近八旬,从法律规定及我国传统习惯均应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原告有退休金的保障,三被告虽有下岗情况,但均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且各自独立生活,因此,分配比例上应适当照顾原告,三被告分配比例应当相同。故应从诉争标的中减去购买墓地款4.8万余元,剩余24万余元由原、被告按比例分配。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执在于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对此,主审法官分析称,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故该赔偿金是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支付生活费用等,没有对死者本身赔偿的因素,其实质是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赔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形成的请求权。因而原、被告诉争的财产不属遗产范围,故不能适用遗产分配的原则,其性质是基于死者死亡对于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故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扶养关系等因素合理分配。